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可燃气体报警器的判定及检验方式
一、一般规定
1.城镇燃气报警系统采用的可燃气体探测器、不完全燃烧探测器、复合探测器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《可燃气体探测器》 GB 15322.1-GB 15322.6和《家用燃气报警器及传感器》 CJ/T 347的规定。
2.在现场,不论工程验收或使用过程中的检验,应仅对气体探测器的报警动作值、联动功能、声光报警功能实施检验。
3.长期未使用的气体探测器,在进行检查时应至少通电24H。有浓度指示的气体探测器除检查报警动作值外应按其量程选择10%、30%、75%、90%做5点检验。
4.本规程规定的气体探测器检验,可使用专用检验设备或标准气体实施检验。
二、气体探测器检验方式
1.当采用专用检验设备法时,应符合下列规定:
(1)探测器专用检验设备的性能应符合表2.1的规定;
(2)可根据不同气体探测器的报警设定值,选择不同量程,进行测试;
(3)可连续使用时间8小时,或连续测试500台气体探测器。
2.检验时应保证检查罩密封良好,应每次加气保持3min,然后记录气体探测器的报警动作值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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